《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汽车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9号),税收打折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实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革新和有关社会事业进步,现或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施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打折政策凡已经到期的,实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用税打折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打折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打折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打折政策,实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筹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筹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实行。
5、本公告发布之近日,已征的有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将来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